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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信培训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政策的重点,供大家学习交流!
经期女职工保护
(1)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,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,或者休息1至2天;
(2)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,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,经医疗机构证明,安排休息1至2天。
孕期女职工保护
(1)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(2)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;
(3)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(4)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;
(5)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,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。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,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保护
(1)生育的,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,符合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的,延长产假30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(2)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,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;
(3)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,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;
(4)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、引产的,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;
(5)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,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。
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保护
(1)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,享受21天假期;
(2)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,享受2天的假期;
(3)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,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。
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工保护
(1)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(2)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;
(3)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;
(4)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(5)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,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,超过6个月的,待遇有双方协商确定。
其他相关女职工保护
(1)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,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,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、宫颈癌筛查;
(2)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(3)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,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,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。
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213号